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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5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 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8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28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0人,代表股份200,264,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2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5,941,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4,323,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15,3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12,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4,323,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3%。

  9、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鼎新律师、李笑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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