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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6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琳昊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6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8,94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94%。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6,90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6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41,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10,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7%。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吴碧玉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吴碧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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