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前六个月起(即2025年9月2日)至《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9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洁美科技股票情况
1、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元龙”)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2、洁美科技
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回购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对上述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1、方隽彦
方隽彦就自查期间买卖洁美科技股票事项出具《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确认如下:
“(1)本人上述洁美科技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洁美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洁美科技股票时未获知任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2)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洁美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洁美科技所有。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洁美科技挂牌交易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陈云霞
陈云霞就自查期间买卖洁美科技股票事项出具《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确认如下:
“(1)本人上述洁美科技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洁美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洁美科技股票时未获知任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2)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洁美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洁美科技所有。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洁美科技挂牌交易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徐庆
徐庆就自查期间买卖洁美科技股票事项出具《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确认如下:
“(1)本人上述洁美科技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洁美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洁美科技股票时未获知任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指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2)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洁美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洁美科技所有。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洁美科技挂牌交易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洁美科技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1、浙江元龙
本次自查期间内,浙江元龙持有洁美科技股票数量变动情况均为转托管、担保证券划拨导致的持股数量变动,不属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行为。浙江元龙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洁美科技
针对本次自查期间内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回购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变动情况,洁美科技已出具《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确认如下:
“(1)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同意实施本持股计划。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在自查期间内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实施的,为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员工持股计划及锁定期届满相关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在的1笔批量非交易过户行为以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1笔批量非交易过户系本公司为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应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将相应数量的股份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其不属于实际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交易行为。上述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公司买卖洁美科技股票。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洁美科技股票交易。上述声明及承诺如有虚假,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信证券
针对在本次自查期间内的洁美科技股票买卖情况,中信证券已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自查报告》,其确认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五、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部分人员的访谈记录内容,经自查,公司认为:在前述相关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备忘录、访谈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的范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已包括在自查期间内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洁美科技针对本次交易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访谈记录内容,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前述相关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备忘录、访谈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的范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已包括在自查期间内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洁美科技针对本次交易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访谈记录内容,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前述相关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备忘录、访谈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的范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已包括在自查期间内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洁美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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