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 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 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中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5,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安徽无为农商行城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芜湖金亭电气向安徽无为农商行城南支行申请1,98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芜湖金亭电气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17,480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6-009、临2026-026)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注:东部超导股东中,致鼎兢业和致鼎慧忠为东部超导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其他股东为东部超导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对其股权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回购义务,故未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注: 芜湖金亭电气于2025年12月成立,无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
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债务人:芜湖金亭电气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98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④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⑦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89,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89,144.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1.01%,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243,304.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58%。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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