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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6-049

  证券代码:111022        证券简称:锡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5号),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2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1.5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58.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廊坊振华全京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全京申”)、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连同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廊坊全京申、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列示如下: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免于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无需保荐人出具意见。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上述账户注销后,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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