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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28                  证券简称:登康口腔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4.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 9:15-15:00。

  (二) 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 召集人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一楼报告厅(重庆市两江新区海尔路389号)。

  (五)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邓嵘先生。

  (六)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2名,代表股份数119,74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480%。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为115,68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14%。

  (三)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名,代表股份数为4,057,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6%。

  (四)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公司董事向志勇先生、李江一女士、张力先生、独立董事靳景玉先生、郭强先生线上参会外,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19,65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86,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691%;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44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69%。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19,65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84,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9822%;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973%;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张宏瑞律师、廖舒韵律师;

  (三) 结论性意见: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一)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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