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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6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6]243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自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12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开始销售日期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为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6、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9、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的《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列明。

  14、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或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前3个月内可以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型基金,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份额简称:兴华安硕63个月封闭债券

  基金份额代码:029214

  3、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含T+7日)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5、基金存续期限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12月18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8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2、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超过8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 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按比例确认的方式给予部分确认。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80亿元(含80亿元),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8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费率

  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1、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2)投资人多次认购,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元,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①认购费用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适用于固定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1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认购份额=(99,850.22+50.00)/1.00=99,900.22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9,900.2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0元,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500.00)/1.00=4,999,50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4,999,500.0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中心:

  开户受理时间:9:0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00至17:00。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直销中心:

  (1)提供由本人签字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

  (2)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的《兴华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3)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个人版)》;

  (4)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章《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个人版)》(如投资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需要填写);

  (5)提供由本人签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或《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6)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各项信息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7)出示投资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8)若您为专业投资者,并签署了《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还需提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2年以上的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9)若个人投资者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则出示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撤单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并提供能清晰看到证件各项信息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3)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

  (4)普通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如有以下情形,则需提供以下资料:

  经签署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适用于投资者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适用于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得购买任何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李沧支行

  银行账号:5220 3010 0100 2165 12

  大额支付行号:309452000049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4)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5)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6)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8)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9:0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00至17: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兴华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或《兴华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产品版)》;

  (2)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兴华基金客户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字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4)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

  (5)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交易服务协议书(个人&机构版)》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专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版)》;(请根据《兴华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若受益所有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为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时需提供本表)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1)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提供的已用印的账户回执或账户说明等,需体现银行户名、账号、开户行全称、大额支付号等信息)

  (1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4)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15)提供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16)以产品名义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相应产品成立的证明材料一份并加盖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撤单业务申请表》;

  (2)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经签署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适用于投资者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适用于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得购买任何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4)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李沧支行

  银行账号:5220 3010 0100 2165 12

  大额支付行号:309452000049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4)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5)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5,564,516.226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三)销售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400-067-8815

  联系人:卓维庆

  公司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532-80921009

  联系人:任瑞翔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丁媛、王元婕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陈诗涵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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