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6年9月22日(星期二)在浙江省诸暨市建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尤永强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权前,将员工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权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根据《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本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匠星持股计划”)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匠星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匠星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确定匠星持股计划份额的授予相关事项;
2、确定匠星持股计划归属相关事项;
3、确定、调整匠星持股计划授予、归属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分配份额;
4、对匠星持股计划未列明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5、根据匠星持股计划的规定审议和办理持股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和存续期的延长;
6、解释和修订匠星持股计划,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政策对匠星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对匠星持股计划未归属份额权益的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8、签署与匠星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办理匠星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及骨干成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1.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7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4,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2,352,94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57%;按回购金额下限2,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176,47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7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回购本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1.7对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事宜;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股份;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恪尽职守,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准则,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工作中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九)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6年10月14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决议。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9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关于第二次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的函》,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 提议人: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
2、 提议时间:2026年9月19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及骨干成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4、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5、拟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7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回购期间增减持的计划。
五、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将依法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承诺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六、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在收到控股股东的提议后,对上述提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并制定了回购方案,公司已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价格: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超过4,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元/股,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4,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2,352,94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57%;按回购金额下限2,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176,47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7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公司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2、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3、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6、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
7、回购股份期限: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三个月、在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若未来相关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17元/股,若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获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或放弃认购,可能出现本次回购的股份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及骨干成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公司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2、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3、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回购本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无限售条件股份中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持有77,396,687股,其承诺自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即自2025年11月4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72,911.35万元,流动资产为51,616.4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5,471.25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6,588.70万元。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4,000万元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49%、7.75%、11.28%。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区间,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周转及资本开支。
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9、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亦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的相关信息
2026年9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汇理鸿晟向公司董事会第二次提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汇理鸿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回购期间,汇理鸿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若回购的股份需予以注销,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2、对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事宜;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股份;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情况
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17元/股,若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获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或放弃认购,可能出现本次回购的股份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续聘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聘任事务所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拟聘任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拟聘任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拟聘任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数量为24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3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61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68,431.78万元,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为216,438.46万元,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为56,763.18万元。
2025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03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审计收费40,156.48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5度年末数:2,126.98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0次、自律监管措施14次和纪律处分3次。
8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批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6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士龙,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夏波,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曹阳,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李士龙、签字注册会计师夏波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曹阳,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6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合计7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审计费用同比上年下降超过20%,审计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数量、时间和事务所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恪尽职守,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准则,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工作中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6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0月0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10月13日(上午9:00-11:30,14:00-16:30)
2、登记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1号公司战略投资部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持有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凭上述文件以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金峰
联系电话:0575-89005608
传真:0575-89005609
电子邮箱:zhengquan@shenke.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1号公司战略投资部
5、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33”,投票简称为“申科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10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审核意见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拟定《“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文件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公司利益共享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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