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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二、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651.6155万股的2.0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370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195人)的16.86%。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业务骨干人员(含15名外籍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基因测序上游行业国内市场需求不断增长,行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高端技术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原动力。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公司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提升海外市场占有率做出重要贡献。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三)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 激励对象的核实情况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五、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价格为38.3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6.72元的50%,为每股38.36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8.60元的50%,为每股29.30元。

  2、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38.36元/股,这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六、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 本激励计划授予或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5年为业绩考核基准年度,对各考核年度不含北美区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经调整后的EBITDA增长率(B)、不含北美区域的试剂耗材收入增长率(C)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指标中,各考核指标设置不同的考核权重,其中不含北美区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权重为40%,经调整后的EBITDA增长率(B)权重为40%、不含北美区域的试剂耗材收入增长率(C)权重为20%,每个考核年度各自计算出分值Z(Z=A/Am*40%+B/Bm*40%+C/Cm*20%),并按总分(Z)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不含北美区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经调整后的EBITDA增长率(B)、不含北美区域的试剂耗材收入增长率(C)均为考核年度相应指标较2025年基准年度对应指标的增长率;

  2、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所得税费用+折旧+摊销。调整事项为:①考核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②汇兑损益,即经调整后的EBITDA剔除考核年度股份支付费用及汇兑损益的影响,上述相关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3、鉴于公司在2026年3月完成了深圳华大三箭齐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箭齐发”)的100%股权以及杭州华大序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序风”)的100%股权收购事项,同时正在推进剥离相关资产及负债后的全资子公司Complete Genomics, Inc. 100%股权出售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购资产及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于202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100%股权及调整CoolMPS测序技术<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告》,为保持口径一致性,基准年度及考核年度经调整后的EBITDA均包含三箭齐发及华大序风,但不包含拟出售的Complete Genomics, Inc。

  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达成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不含北美区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经调整后EBITDA的增长率、不含北美区域的试剂耗材收入增长率三项指标构建复合考核体系,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依据。该复合指标分别从业务规模、实际盈利质量、核心业务发展多角度综合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市场拓展能力以及业务长期成长趋势,是全面评判公司经营发展成效的有效考核组合。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无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本激励计划: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代扣代缴的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9月24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83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4.94元/股(假设为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43%、17.45%、16.1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3%、1.27%、1.29%(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4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和2024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6108457)所持有的1,409,706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9月30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B886674563),过户价格为26.15元/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409,70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3392%。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和2025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及前期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2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根据上述解锁安排,本持股计划第二锁定期将于2026年9月30日届满,可解锁比例为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三、本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一)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5年,以2023年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27.09亿元)为基数,对2025年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以2023年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532台)为基数;对2025年度剔除关联方的测序仪销量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孰高值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层面202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如下:

  

  注1:上述“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包含公司获得授权经销的单分子长读长基因测序仪产品。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按照达成比例解锁。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未全额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剔除关联方的测序仪销量为810台,较2023年剔除关联方的基因测序仪销量(532台)增长52%;因此,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公司层面解锁比例100%。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持有人个人考核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表所列: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Z)×个人解锁比例(Y)。

  若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23名持有人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S/A/B级别,满足第二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100%解锁条件。

  综上,本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即将届满,结合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情况,本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共计23人,可解锁股票权益数量为704,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92%。公司将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锁等事宜。

  四、本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尚未届满,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前,持有人因离职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管理委员会将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回相关人员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出资金额返还个人。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锁定期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0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2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副董事长牟峰先生因公务不便主持,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刘健先生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牟峰先生、余德健先生、刘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牟峰先生、余德健先生、刘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价格,并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若考核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口径调整;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牟峰先生、余德健先生、刘健先生、谢伟伟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以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11栋2楼,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将于2026年10月19日15点00分在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3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10月19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19日

  至2026年10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6年9月24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10月15日(上午9:30—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B区7层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3、股东可以通过邮件和信函方式登记,以公司接收邮件或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及信函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邮件标题或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会”字样,并与公司确认收到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出席会议时需携带登记材料原件,以作出席资格复核。

  (四)注意事项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B区7层证券部

  邮编:518000

  联系电话:0755-36352505

  电子邮箱:MGI_IR@mgi-tech.com

  联系人:彭欢欢、黄瑞琪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0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6-062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以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北山道146号北山工业区11栋2楼。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调整,公司拟对《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6年9月)。

  《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具体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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