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利达 公告编号:2026-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顾益明先生立案。
2026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2026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99号1幢101室。
顾益明,男,1970年9月出生,柯利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孙振华,男,1976年9月出生,柯利达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朱怡,女,1978年6月出生,柯利达监事、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顾龙棣,男,1964年10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鲁崇明,男,1968年5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柯利达、顾益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170,282.02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44,904.95万元,余额为13,378.47万元;2021年发生额65,631.95万元,余额为32,116.42万元;2022年发生额59,745.11万元,余额为31,922.71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7.61%、51.90%、66.05%。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月至6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402.71万元、11,702.71万元、11,702.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7.94%、15.02%、14.86%。
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万元,余额为490.3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关联方已于2024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2026年4月22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月28日,柯利达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3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如实在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4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2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12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4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3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8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1.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2.对顾益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62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身份处以42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200万元罚款;
3.对孙振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4.对顾龙棣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5.对朱怡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6.对鲁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益明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经审慎核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2、本次事项所涉及被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争取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复盘反思、认真汲取本次事件的教训,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恪守合规底线,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利达 公告编号:2026-071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为充分保证公司2026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审慎评估和研究,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友好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025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12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8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32人。
2025年收入总额219,612.23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55,067.5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3,164.18万元。2025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97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4,918.51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73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情况:
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10%的范围内对红山河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亨达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红山河案件正在执行中。以上案件均不会对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3次。51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9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1人次、纪律处分12人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薛毛毛女士,2019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来为7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汪军先生,2009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来为10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姜云峰先生,201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起在中兴华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6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15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0万元,与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保持一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年,2025年度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为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服务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专业能力,已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服务。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说明,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职业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开展2026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利达 公告编号:2026 -072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在公司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通讯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纯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1)。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无反对或弃权票。
公司拟于2026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在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99号柯利达设计研发中心401会议室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73)。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利达 公告编号:2026-073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0月1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0月12日 14点 00 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 99 号柯利达设计研发中心 401 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12日
至2026年10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 1 已经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6 年9月25日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6年10月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2、登记方式:(1)法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点: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 6 号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电话:0512-68257827
传真:0512-68257827
邮箱:zqb@kldzs.com
邮编:215011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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