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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志鸿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4,299,6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53%)的高级管理人员刘志鸿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9%)。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志鸿先生的《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9%。

  拟减持股份数量1,000,000股;拟减持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23.26%;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9%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01月25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志鸿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并仍处于有效期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1、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2018年2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志鸿先生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刘志鸿先生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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