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转债代码:110099 转债简称:福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10月1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6年10月13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0元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10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3号),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80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8.02亿元,债券期限为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70%、第六年2.00%。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50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38.02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10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能转债”,债券代码“110099”。
(三)“福能转债”自2026年4月1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至2031年10月1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9.84元/股,实施2025年利润分配后转股价格自2026年7月16日起调整为9.49元/股。
二、 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5年10月13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二)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福能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10月12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10月13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6年10月13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能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6﹞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96号福建省能源石化大厦17层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1-86211285
传真:0591-8621127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保荐代表人:戴劲、黄实彪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591-38281508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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