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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29,819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04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9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5,467,193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14,094,830元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3.1股定向转增股份;同时用任意盈余公积金8,638,767元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流通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1.9股定向转增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总共获得5股的定向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送2.64股对价。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根据2009年3月2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9年4月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履行进展,以及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对应承诺的完成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9月3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29,819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04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说明:上述5名股东所持股份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其中4名自然人所持股份原本通过名义法人单位持有),于2025年9月办理完成司法确权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上述5名股东所持股份已满足解限售条件。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说明:(1)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于2009年发生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于2010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555,832,717股新增股份发行并办理完毕登记存管手续,公司营业执照于2010年2月11日完成股本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为:700,493,506股,导致各限售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2)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未降至30%以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承诺安排,于2011年3月25日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除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外】赠送4,546,723股(相当于每10股送0.267233股),导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发生变化。(3)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实施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所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股本700,493,506股为基数向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4日)登记在册的除原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公司营业执照于2015年2月16日完成股本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为:779,102,886股,导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发生变化。(4)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实施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股本1,728,770,502股为基数向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6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公司营业执照于2017年9月22日完成股本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股本为:2,766,032,803股,导致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于2010年4月9日到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承诺均为法定的限售期承诺,不存在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外资股股东,所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它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情况:

  是  否√  不适用

  2、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是否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否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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