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5 证券简称:浙江华远 公告编号:2026-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3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3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3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636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肖斐先生。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9人,代表股份357,664,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098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45,18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65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12,481,8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4480%。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5人,代表股份6,664,8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8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3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6,479,8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236%。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10、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7,56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61,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26%;反对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7,56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61,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26%;反对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7,56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0%;反对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561,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426%;反对1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和梁嘉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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