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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公司六楼8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会议由董事长黄旻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联合体牵头投资人湖南国科控股有限公司及联合体其他成员海南芯辰晶微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华实半导体有限公司、武汉仟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省楚留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重投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英飞拓: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详见2026年10月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09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对原《重整投资协议》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作出的补充修改,不涉及对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投资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的变更,不构成对本次重整投资方案的实质性调整。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投资款,或者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或者无效等风险。

  2.深圳中院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报名期限截至2026年9月8日18时。

  经预重整管理人审查并遴选,确定由湖南国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作为牵头投资人,与海南芯辰晶微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华实半导体有限公司、武汉仟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省楚留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重投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2026年9月16日,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国科控股及上述5家联合体成员签署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并于2026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

  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国科控股及上述5家联合体成员签署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共6份。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科控股(牵头投资人版补充协议)/各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版补充协议)

  丙方(监督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原重组协调人)

  (二)牵头投资人版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4.4条第(3)项修改为:

  “(3)如联合体其他成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因此丧失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或者联合体其他成员因其他原因退出重整的,乙方应以违约联合体成员认购股份数量占联合体全体成员认购股份数量的比例乘以1亿元的金额为限就违约联合体成员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包括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及投资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额。”

  2.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8.2条修改为:

  “8.2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乙方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各方一致同意,在原协议第8条项下增加第8.3条,内容为:

  “8.3 如因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联合体其他成员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1%为限就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

  (三)联合体成员版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6条项下现有条款编为第6.1条,内容不变。

  2.各方一致同意,在原协议第6条项下增加第6.2条,内容为:

  “6.2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乙方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各方一致同意,在原协议第6条项下增加第6.3条,内容为:

  “6.3 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因此丧失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或者乙方因其他原因退出重整的,乙方应以乙方认购股份数量占联合体全体成员认购股份数量的比例乘以1亿元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账户由甲方另行通知)。甲方主张本条款项下违约金的,不再另行计收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其他约定

  1.各方确认,补充协议仅涉及对原协议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的修改,不涉及对乙方受让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投资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的变更。原协议约定的受让价格2.61元/股,系以原协议签订日(2026年9月16日)为基准确定的市场参考价为依据,继续有效。

  2.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作修改的,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补充协议由协议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旨在进一步明确重整投资人的违约责任,保障后续重整工作的有序推进。

  2.本次补充协议不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数量、受让价格、投资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的变更,不构成对本次重整投资方案的实质性调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的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20、60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重整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为2.61元/股,不低于原协议签订日(2026年9月16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21元/股的50%,符合前述规定。

  3.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的转增股票,其锁定期安排不因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而变化。

  4.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阶段,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五、重要风险提示

  1.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投资款,或者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或者无效等风险。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对公司及英飞拓仁用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及英飞拓仁用的重整申请。无论公司及英飞拓仁用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1,272.94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英飞拓”变更为“*ST英飞”,证券代码仍为“002528”。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如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若公司及英飞拓仁用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同时,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6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十项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与国科控股签署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2.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与各联合体成员分别签署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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