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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6-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近日为下属子公司黑龙江嘉益荣源绿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荣源)、宁夏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泽恺)、柳州市融水县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水泽华)、商水县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水泽恺)、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嘉泽)、苏尼特左旗衡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旗衡佳)、苏尼特左旗巽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旗巽嘉)、安徽恒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佳)、黄冈市福莱格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福莱格)、襄阳霓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霓虹)、淮安市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泽恺)、湖北嘉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嘉立)、襄阳丰博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丰博泽)、天津和光同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和光)分别向银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四家银行作为参与行、贷款人,以下简称银团)、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金融)、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天成)、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银金融)、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区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银团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嘉益荣源向银团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49,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2、公司与国开金融签署了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保证合同,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宁夏泽恺向国开金融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134.5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2,053.55万元。

  3、公司与华能天成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融水泽华向华能天成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2,466.5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4、公司与进银金融签署了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保证合同,为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向进银金融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168.7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633.53万元。

  5、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盈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控股)与华能天成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商水泽恺向华能天成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6,109.2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盈控股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631.19万元。

  6、公司与浙银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为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左旗衡佳向浙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374.9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7、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涞源县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泽恺)与浙银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左旗巽嘉向浙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601.7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涞源泽恺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8、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安徽恒佳向交行宁夏区分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3.6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3.60万元。

  9、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智慧能源)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冈福莱格、襄阳霓虹、淮安泽恺、湖北嘉立、襄阳丰博泽、天津和光分别向交行宁夏区分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95.50万元、689.71万元、311.85万元、1,165.77万元、903.54万元、489.5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泽智慧能源为前述六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755.93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四届二次董事会、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2026年4月18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和《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2、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的四届五次董事会、于2026年9月4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2026年9月5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1)、《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以上被担保人均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银团签署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嘉益荣源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银团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1、自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债务到期或因提前履行而全部清偿完毕,则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合同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起解除。

  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本金?2490000000.00(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玖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30万吨绿氢醇航油化工联产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立即办妥项目不动产抵押;项目项下采购的设备在具备抵押条件后落实追加抵押担保。

  嘉益荣源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海南铠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铠云)间接持有嘉益荣源38.2409%的股权比例,系财务投资人。海南铠云已出具《关于未按持股比例同步提供担保的专项说明》:“本合伙企业为标的公司的市场化财务投资机构,未向标的公司委派董事,不参与标的公司经营与融资决策。根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本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不承担连带债务。同时,本合伙企业无经营性资产及稳定现金流,不具备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主体资质,客观无法同步同比例担保”。

  (二)公司与国开金融签署的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宁夏泽恺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国开金融签署了国开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保证合同,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债权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借款主体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公司与华能天成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融水泽华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华能天成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2、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3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3年止。3、如果主债务因到期或提前履行而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主债务被实际、足额清偿之日起解除。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应当履行的其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专项违约金、手续费、保证金、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或物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甲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甲方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手续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置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判决认定债务人需要向甲方所承担的任何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将借款主体股东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四)公司与进银金融签署的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保证合同

  公司为柳州嘉泽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进银金融签署了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人在主合同到期前提前清偿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清偿全部被担保债务,则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自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起解除。

  担保范围包括:1、借款本金。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借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3、“债权人”及“管理人授权机构”为实现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以及“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五)嘉盈控股与华能天成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嘉盈控股就为商水泽恺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华能天成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商水泽恺的100%股权向华能天成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日或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之前,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持续存续。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应当履行的其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专项违约金、手续费、保证金、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留购价款,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或物权而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质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质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手续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认定债务人需要向质权人所承担的任何费用。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六)公司与浙银金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公司就为左旗衡佳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浙银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的左旗衡佳100%的股权向浙银金租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依主合同之约定的租赁期限。

  担保范围包括: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债权人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其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涞源泽恺与浙银金租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涞源泽恺就为左旗巽嘉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浙银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左旗巽嘉100%的股权向浙银金租提供质押担保。保证期间:依主合同之约定的租赁期限。

  担保范围包括: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债权人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4、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其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项目动产、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八)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安徽恒佳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4、主债务因到期或提前履行而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主债务被实际、足额清偿之日起解除。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九)嘉泽智慧能源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嘉泽智慧能源就为黄冈福莱格、襄阳霓虹、淮安泽恺、湖北嘉立、襄阳丰博泽、天津和光六家公司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4、主债务因到期或提前履行而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主债务被实际、足额清偿之日起解除。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降低被担保人的项目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用于各自的项目建设及融资置换等,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9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357,952.83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净资产的170.73%,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授权的担保额度。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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