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6-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权。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1,984,509,351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6,093,065股后的总股份数1,968,416,2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7,473,302.8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送转比例为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约为0.08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1+0)=(前收盘价格-0.0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67482025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6-101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转让方”)与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鑫华”“受让方”)于2026年10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复星高科以人民币9.08元/股的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将其持有的公司99,225,5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长兴鑫华,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00,967,540元。
● 受让方长兴鑫华承诺,完成本次交易过户后,长兴鑫华持有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获得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交易尚未完成,相关股份的交割及过户能否最终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格(9.08元/股)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支持公司与长兴国资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寻求协同发展机会,及受让方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获得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 受让方控股股东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10月9日,转让方复星高科与受让方长兴鑫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2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及其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100%(即人民币9.08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900,967,54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分三期进行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元(叁亿圆整);
(2)第二期价款300,000,000元(叁亿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3)剩余价款300,967,540元(叁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12个月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4)若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未能完成的,转让方须全额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
(二)股份交割
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股份转让过户事宜;双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并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双方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四)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转让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并充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转让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4、就本次股份转让,转让方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限内通过和采取所有必要的内外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有效决议、披露及公告等)。
(五)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受让方保证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受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转让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转让价款。
3、受让方承诺完成本次交易过户后,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
(六)过渡期间的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2、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受让方有权书面选择是否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七)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4)2027年3月12日前,标的股份未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由转让方返还,同时受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二)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受让方长兴鑫华承诺,完成本次交易过户后,长兴鑫华持有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
(四)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矿业
股票代码:601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5层516-4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5层516-4室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受让股份事项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支持海南矿业与长兴国资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寻求协同发展机会,拟协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99,2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9,225,5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10月9日,转让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受让方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2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及其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100%(即人民币9.08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900,967,54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分三期进行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元(叁亿圆整);
(2)第二期价款300,000,000元(叁亿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3)剩余价款300,967,540元(叁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12个月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4)若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未能完成的,转让方须全额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
第二条 股份交割
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股份转让过户事宜;双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并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双方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第四条 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转让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并充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转让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4、就本次股份转让,转让方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限内通过和采取所有必要的内外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有效决议、披露及公告等)。
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受让方保证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受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转让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转让价款。
3、受让方承诺完成本次交易过户后,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
第六条 过渡期间的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2、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受让方有权书面选择是否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4)2027年3月12日前,标的股份未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由转让方返还,同时受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受让股份事项已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敏琪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敏琪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敏琪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矿业
股票代码:6019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16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已获得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2026年9月30日,除海南矿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所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根据复星高科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支持海南矿业与长兴国资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寻求协同发展机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的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
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49,056,5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82%,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出让上市公司99,2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49,831,0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8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复星高科,实际控制人仍为郭广昌先生。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10月9日,转让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受让方长兴鑫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22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及其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100%(即人民币9.08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900,967,54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分三期进行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300,000,000元(叁亿圆整);
(2)第二期价款300,000,000元(叁亿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3)剩余价款300,967,540元(叁亿零玖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圆整)由受让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12个月内向转让方全部付清;
(4)若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未能完成的,转让方须全额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
第二条 股份交割
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股份转让过户事宜;双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并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双方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文件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第四条 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转让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并充分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转让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转让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4、就本次股份转让,转让方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时限内通过和采取所有必要的内外部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有效决议、披露及公告等)。
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受让方保证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受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转让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转让价款。
3、受让方承诺完成本次交易过户后,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
第六条 过渡期间的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2、过渡期间内,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权益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受让方有权书面选择是否进行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分,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
(4)2027年3月12日前,标的股份未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由转让方返还,同时受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供上市公司留存备查之用。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获得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启宇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启宇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启宇
签署日期: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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