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6-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会议厅。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文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3名,代表股份数3,148,969,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8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数3,114,161,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7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1人,代表股份数34,80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1人,代表股份数34,80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3%。
9.公司董事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陈琦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48,435,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0%,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4,273,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57%。
1.2 选举陈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48,430,1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9%,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34,268,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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