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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函告,获悉海亮集团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涉及以下哪种情形:

  股份质押 □股份冻结 □股份拍卖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被平仓的风险。

  3、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橹铭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25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39,005,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35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2,291,755,27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81,755,274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5,979,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0.58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9人,代表股份113,026,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9535%。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9人,代表股份113,026,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9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9人,代表股份113,026,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9535%。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2.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苏致富、李明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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