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黄孝伟、盛建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7月15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六)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6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5年9月26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6年9月25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8,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如下:
注:1、上表中,不包含已离职人员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包含公司2025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相关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0股。同时,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未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拟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67,2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34,226,0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10月24日实施完毕。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34,126,0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7日实施完毕。
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87,776,4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9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公式: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调整公式: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1.18元/股,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11元/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38元/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09元/股。
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11.18-0.11-0.38)/(1+0.4)-0.09=7.5457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资金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2,000股,拟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67,200股,合计109,200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了现阶段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 浩
经办律师:黄孝伟 盛建平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共计21名,其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8,800股。解除限售期内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对应限制性股票109,200股。本次涉及解除限售的1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28,800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0股。同时,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未满足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67,2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68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额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包含之前已审议尚未到期或未使用的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0万元。
2.前述新增预计担保额度目前尚未发生,担保协议亦未签署,后续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实施。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含本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8.96%,本次担保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前次担保额度预计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额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包含之前已审议尚未到期或未使用的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含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本次拟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在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额合计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不包含之前已审议尚未到期或未使用的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含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上述担保额度,可在下属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
(三)本次拟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详见附表1、2。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实际签署担保协议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上述公司经营中对资金的需求问题,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本次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16,911.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3,206.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0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附表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经查询上述被担保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表2: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注:以上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67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劲旅环境”)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 人员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有合伙人233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07人,其中8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 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计的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291,008.4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3,719.56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9,069.64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与证券期货业务收入有部分重叠。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承担557家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57,550.23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劲旅环境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5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026年3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5)闽02民初735号、(2025)闽02民初736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红相股份投资者)主张损失中的合理部分,由红相股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判决书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5次、自律处分1次。
10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共3个项目)、行政监管措施20次、行业惩戒1次、纪律处分11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郑少杰,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劲旅环境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耐科装备、劲旅环境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和龙,201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劲旅环境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劲旅环境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荐,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199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劲旅环境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郑少杰、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和龙、项目质量复核人王荐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详细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资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 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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