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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38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054%;

  2、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2,386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0、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股调整为1,555,4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11、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788股。本次回购注销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240股调整为931,9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60股。

  13、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期12名激励对象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中1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解除限售比例为90%,其本期未解除限售部分(700股)将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期共计解除限售205,100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二、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1日,上市日为2024年10月14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2026年10月10日届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74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74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此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前,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2人调整为77人,所涉及的相关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有3名激励对象先后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4人。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2025年度权益分派而对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历次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本公告“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的相关说明。

  2、 由于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会议同时审议《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均需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以相关事项获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准。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1,980股调整为1,304,772股,具体调整如下:

  因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作出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在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31,980×(1+0.4)=1,304,772(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和剩余等待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均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即652,386股。

  2、根据2025年度考核结果,74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共计解除限售652,386股,占截至2026年10月13日公司总股本317,580,018股的比例为0.2054%。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数据仅包含激励对象持有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各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7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此7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共计解除限售652,386股,占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17,580,018股的比例为0.2054%。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8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等,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0、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股调整为1,555,4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2,160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11、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788股。本次回购注销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240股调整为931,9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60股。

  13、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期12名激励对象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中1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因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解除限售比例为90%,其本期未解除限售部分(700股)将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期共计解除限售205,100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9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二、 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2026年10月13日,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二)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

  公司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465,990股调整为652,386股(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931,980股,减去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65,990股后,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剩余465,990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205,800股调整为288,120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 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回购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回购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在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465,990×(1+0.4)= 652,386(股)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205,800×(1+0.4) =288,120(股)

  (三)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公司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均由原回购价格31.55元/股调整为21.46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1+n)

  其中: 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在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1.55-1.5)÷(1+0.4)=21.46(元/股)

  综上,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即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465,990股调整为652,386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205,800股调整为288,120股,回购价格均由原31.55元/股调整为21.46元/股。

  三、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8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10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等,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82.8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其中首次授予386.3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94人,预留96.575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9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86.3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5年9月22日,共登记股票期权数量386.3万份,行权价格为80.99元/份,首次授予登记人数294人。

  7、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3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5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6.3万份调整为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294人调整为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决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由原80.99元/份调整为80.59元/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6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注销3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5万份。

  9、2026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6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96.5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59元/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6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登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6年9月10日,共登记股票期权数量96.575万份,行权价格为80.59元/份,预留部分登记人数271人。

  二、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原因

  2026年10月13日,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的相关规定:“自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起至行权登记完成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二)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

  1、公司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由原3,818,000份调整为5,345,200份,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由原965,750份调整为1,352,050份。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在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3,818,000×(1+0.4)=5,345,200(份)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965,750×(1+0.4) =1,352,050(份)

  2、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注销数量为上述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后的数量。即,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由原3,818,000份调整为5,345,200份,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数量由原965,750份调整为1,352,050份。

  (三)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公司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作相应的调整,均由原行权价格80.59元/份调整为56.49元/份。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在公司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80.59-1.5)÷(1+0.4)=56.49(元/份)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形,行权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80.59元/份调整为56.49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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