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建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尤永强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6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6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940,000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9人,代表股份78,060,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77,59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46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9,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9、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注:议案 1.00至议案6.0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俞洁,程传武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种类:A股非限售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3、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4、回购股份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7元/股(含)。
5、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公司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2)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3)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6、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76,470股至2,352,9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至1.5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7、相关股东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尚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17元/股,若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获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或放弃认购,可能出现本次回购的股份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简要介绍回购股份方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及骨干成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公司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2、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3、借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回购本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17元/股测算,假设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予以锁定,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无限售条件股份中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持有77,396,687股,其承诺自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即自2025年11月4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72,911.35万元,流动资产为51,616.4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5,471.25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6,588.70万元。若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4,000万元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49%、7.75%、11.28%。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区间,具有极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周转及资本开支。
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的相关信息
2026年9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汇理鸿晟产业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理鸿晟”)向公司董事会第二次提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其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汇理鸿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回购期间,汇理鸿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若回购的股份需予以注销,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事宜;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股份;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2026年9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汇理鸿晟向公司董事会第二次提议回购公司股份;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2)2026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6年9月22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3)2026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10月9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4)2026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披露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3、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该专用账户实施。
4、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如有)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亦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公司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承诺向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3,600万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将根据货币资金储备及资金规划情况,筹措安排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并严格遵守回购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等相关规定。
二、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17元/股,若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获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或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或放弃认购,可能出现本次回购的股份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金融机构回购贷款),可能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2日作出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年9月23日公告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建工东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尤永强先生主持。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截至2026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6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940,000股。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公司截至2026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3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59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674%。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5.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公布了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股份78,060,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77,592,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6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46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9%。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9,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215%。
5.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7,827,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1754%;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43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2.00)《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7,827,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1754%;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43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7,827,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1754%;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43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4.00)《关于〈“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7,827,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1754%;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43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5.00)《关于〈“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77,827,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1754%;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43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6.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7,827,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0.1754%;反对217,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6.4355%;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7.07)对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8,0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7392%;反对22,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8717%;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389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曾曙光
见证律师:
俞 洁
见证律师:
程传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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