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节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6-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曹子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10月0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51)和《关于拟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52)。
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选举曹子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节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6-55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6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0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26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股东、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宣布了现场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6日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地律股字[2026]第260807号
致: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节能环境”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节能环境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系由2026年9月30日召开的节能环境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的。节能环境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节能环境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节能环境董事会。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7人,代表股份2,508,039,139股,占节能环境股份总数的80.9288%。除节能环境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节能环境董事、本所律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节能环境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节能环境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7,383,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1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3,87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1%;反对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弃权1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节能环境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节能环境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庆保
经办律师 黄晶凤 刘 焕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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