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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1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8、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8人,代表股份577,809,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6人,代表股份150,458,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5人,代表股份18,72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5人,代表股份18,72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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