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ST亿晶 公告编号:2026-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滁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二审判决支付滁州华气气体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2,602,087.48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滁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亿晶”)与安徽华气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华气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华气”)、江苏华中气体有限公司等签订《气体供应服务协议》,并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双方诉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滁州亿晶、滁州华气均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滁州亿晶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皖11民终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5)皖1124民初8083号民事判决;
(二)滁州亿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滁州华气技术服务费12,602,087.48元;
(三)滁州亿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滁州华气开具38,576,473.14元液体产品费发票;
(四)驳回滁州亿晶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滁州华气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7,781元、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中滁州亿晶负担的48,7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84元,由滁州亿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执行,后续公司将根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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