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6-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相关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10月21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公司拟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中28,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27,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
1. 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而注销
(1)限制性股票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注销的数量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500股。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68元/股。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 因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而注销
(1)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行权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在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批量行权缴款的过程中,因1名激励对象放弃出资,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7,000份。
综上,本次应当完成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28,500股,应当完成注销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7,000份。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50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除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总股本有所影响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注销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尚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6-08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爱旭”)拟与关联方苏州普伊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普伊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向其采购光伏电池片湿法生产设备共计22台,合同总金额为5,087.00万元(含税),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共16笔,授权或签署合同总金额为20,229.68万元(含税),其中5,508.00万元(含税)的关联交易已于2025年12月29日以累计审议的方式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滁州基地高效光伏电池产能升级改造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滁州爱旭拟与关联方苏州普伊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向其采购光伏电池片湿法生产设备共计22台,合同总金额为5,087.00万元(含税)。
2026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回避、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刚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共16笔,授权或签署合同总金额为20,229.68万元(含税),其中5,508.00万元(含税)的关联交易已于2025年12月29日以累计审议的方式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滁州爱旭与关联方苏州普伊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金额达到并超过了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同为苏州普伊特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苏州普伊特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普伊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6AD7U61
成立时间:2021年6月17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大道2988号3栋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淋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股权结构: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迈科斯”)持有苏州普伊特100%股份。珠海横琴明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明皓”)持有珠海迈科斯90%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持有珠海横琴明皓70%股份,间接控制苏州普伊特。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苏州普伊特及其母公司珠海迈科斯专注于太阳能(PV)晶硅电池及半导体、显示玻璃等湿制程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其在太阳能晶硅电池片湿化学设备方面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研制并量产了全球首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涂布设备,并已成功量产了多种型号的太阳能晶硅电池片湿化学设备及智能化设备。
基于研发创新和技术保密性的要求,自2021年以来,苏州普伊特及其母公司珠海迈科斯已先后为本公司提供了多个批次、多种型号的光伏湿法设备、涂布设备及配套售后服务,且均实现按期交付,相关设备交付后试用情况良好,达到预期设计目标。其技术实力、研发能力、交付可靠性和服务响应及时性均得到了验证,已成为公司光伏湿法生产设备的核心供应商。
苏州普伊特及其母公司珠海迈科斯目前拥有大型生产基地,在光伏湿法设备领域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和成熟的量产设备制造经验,其丰富的设计和制造经验可充分保障本次拟采购设备的生产及交付。此外,根据对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的调查,苏州普伊特经营稳健,信誉良好,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上述关联方。
三、本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买方:滁州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苏州普伊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二)合同设备及价格
(三)合同总价组成
合同总价包含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设备交付至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预验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软件、税金、安装、调试、验收、功能、培训、售后服务与技术资料等全部价款或费用;同时包括卖方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环保、利润、税款、配合费;其不因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变化。合同未明确列出,但属于合同范围的内容,此费用自动转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买方更改需求的除外。
但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国家税率政策发生调整,则买卖双方以本合同未税价格为基准,并结合开票时届时有效的国家税率政策重新确定合同含税价格。
(四)交货日期
卖方应在买方支付完预付款及发货款后8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完整交付。
(五)付款方式
1. 预付款:合同总额的30%。
2. 发货款:合同总额的30%,在卖方给买方发出设备发货通知函或发货通知邮件后30日内支付。
3. 验收款:合同总额的30%,于设备到货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卖方提供相关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将验收款支付给卖方。
4. 质保款:合同总额的10%,于设备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且没有因设备质量问题需要扣款的,买方将质保款支付给卖方。
(六)结算方式
电汇及银行承兑。
(七)违约责任
卖方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设备完全交付前如卖方发生破产重组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支付,若卖方逾期支付,买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抵扣。
(八)合同生效条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待买方母公司上市主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同生效。
四、关联交易合理性及必要性分析
本次设备采购交易是公司为满足滁州基地高效光伏电池产能升级改造需要而开展的日常生产经营采购活动。滁州基地计划将现有部分TOPCon电池产能升级改造为ABC电池产能,将引入公司最新的ABC技术工艺,生产转换效率更高、产品性能更好、更具市场竞争力的ABC电池产品。
苏州普伊特及其母公司珠海迈科斯多年来一直是公司光伏太阳能电池湿法制程设备的指定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各类型、高质量的定制化专用设备,包括清洗机、刻蚀机、涂布机、去膜返工机等,拥有丰富的研发和制造经验。公司出于防止技术扩散和技术保密方面的考虑,本次采购的相关ABC核心设备选择苏州普伊特为设备供应商是合理且必要的。此外,苏州普伊特及其母公司珠海迈科斯前期已多次圆满完成了公司ABC技术相关核心设备的研发、生产与交付,包括前次济南基地ABC产能所采购的涂布机及清洗机,相关交付设备均达到设计要求并投入使用,其研发能力和设备质量已得到公司技术及生产部门验证与认可,售后服务好且响应及时,公司认为其具备本次滁州基地所需湿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并能满足设备交期要求。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拟采购设备与2026年8月公司滁州基地向苏州普伊特采购的涂布机系统、清洗机、刻蚀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前次采购”)型号、规格完全一致,属于同款续订。前次采购的成本构成及价格公允性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8月出具的容诚商字[2026]518F0010号《商定程序报告》核验,因两次采购的间隔时间较短,相关生产原材料价格变化不大,其单位成本较前次采购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拟采购设备的定价与前次采购保持一致。
六、授权事项
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本次关联交易项下相关合同及配套文件。若后续出现相关调整情形,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交易对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如滁州基地高效光伏电池产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拟采购设备需求发生变化,可根据项目实际生产需求对采购合同内容作合理调整,包括设备数量、种类、技术型号、交付期限及合同金额等,调整后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5,087.00万元(含税),定价参照同行业合理水平;如拟采购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出现工艺优化、原材料及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形,授权管理层可在设备交付后参照同行业合理定价水平调整合同金额,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若涉及合同金额上调,公司将另行就调增部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七、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充分评估了行业技术变革以及苏州普伊特在光伏湿法设备领域的技术及研发能力、设备交付效率、过往产品质量、价格公允性后,同时基于技术保密性的考虑所开展的日常生产经营延续性采购活动,以成本加成方式评估采购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苏州普伊特及其母公司珠海迈科斯在光伏电池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调试、升级等方面有较多协同,互相尊重对方的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公平、互利地开展合作,双方在设备采购方面有销售限制性条款和保密协定,并对相关生产环节给予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的有效管控,保证价格的公允。公司向苏州普伊特采购光伏湿法设备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双方的合作有利于巩固公司在光伏技术领域的先进性,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八、连续十二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共16笔,授权或签署合同总金额为20,229.68万元(含税),其中5,508.00万元(含税)的关联交易已于2025年12月29日以累计审议的方式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九、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6年10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回避、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刚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在董事会召开前审议并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与苏州普伊特发生的关联交易合理、客观,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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