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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后,以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唐志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师建华先生、冯圆女士、侯健先生已经公司于2026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完成后,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冯圆;委员:侯健、陈志文

  (2)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唐志华;委员:师建华、冯圆

  (3)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健;委员:冯圆、唐志华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冯圆;委员:侯健、唐志华

  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其中赵瑞昆先生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并在公司H股发行上市之日起开始履职。

  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除审计委员会按本议案调整外,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成员,按照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方案执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调整自公司H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适用)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0月26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555号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海龙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2、 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审议通过,其中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颖、王烨楠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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