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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新增 授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新增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重大交易事项决策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加前综合授信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新增授信额度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等;授信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授信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本次增加后综合授信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布局、结合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总额人民币1.8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增加后的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80亿元。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等;授信期限与前述综合授信事项一致。在上述授信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具体授信额度、利率、期限、担保方式、授信形式等以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层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融律专字(2026)第2126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200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36楼

  2026年10月27日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融律专字(2026)第2126号

  致: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申科股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6年9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6年9月24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24日至2026年10月3日,时限为10天。2026年10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2026年10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6年10月14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332A006732号),以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332A006733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情形

  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27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个自然日内的交易日。

  上述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27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16.7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35名激励对象共授予股票期权607.69万份。

  上述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07.69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阅申科股份的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曾曙光

  经办律师:

  俞  洁

  程传武

  2026年10月27日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6年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10月2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7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607.69万份。

  二、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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