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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9月重大合同签约中标公告

  证券代码:688425         证券简称:铁建重工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2026年1-9月新签合同/中标情况

  (一)按业务类型统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按地区分布统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2026年7-9月重大合同签约/中标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上述重大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103,044.84万元,约占本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的10.26%。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25        证券简称:铁建重工        公告编号:2026-035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临时补流募集资金金额:15,000万元

  ● 补流期限:自2026年10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情况如下:

  

  注: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为416,116.88万元,与上表中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合计数416,536.82万元之差额为419.94万元,系公司将已实施完成的“新兴工程材料研制项目”资金利息收入419.94万元用于新项目“引水隧洞掘进机装备研发与应用项目”所致。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6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与变更并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三、 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可转债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 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相关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 专项意见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铁建重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425         证券简称:铁建重工        公告编号:2026-033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离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离任情况: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沙明元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沙明元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沙明元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 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张树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董事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沙明元先生的离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离任后,沙明元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沙明元先生已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其离任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沙明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沙明元先生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非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张树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已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张树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张树海先生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附件:

  张树海先生简历

  张树海先生,196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张树海先生于1981年10月至1984年1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师第二团司令部警卫班战士、副班长;于1984年1月至1986年9月历任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职工、三队副队长;于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石家庄铁道学院学习;于1989年7月至2001年11月历任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办公室副主任、生产管理中心项目经理、副处长等职务;于2001年11月至2019年1月历任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于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任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任中国铁建华中区域总部总经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华中投资建设公司董事长;于2024年7月退休。张树海先生目前同时担任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张树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外部董事,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树海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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