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R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R适用 □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货币资金金额108,237,893.66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40.8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劳务、原材料采购等相关款项。
应收票据金额4,583,214.93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44.32%,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所致。
应收账款金额162,311,261.54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44.3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部分货款暂未收回。
其他流动资产金额60,330.73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96.9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留抵进项税额相比年初减少。
在建工程金额21,057,974.80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74.2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应付账款金额30,730,649.29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51.1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已支付上年末尚未支付的劳务工资等相关款项。
合同负债金额7,903,660.54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90.03%,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预收货款比上年年末增加。
应付职工薪酬金额3,813,562.50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71.5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了上年年末计提的年终奖。
应交税费金额662,076.62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60.2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缴交了上年末计提的相关税费。
其他流动负债金额22,433.35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139.1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预收货款增加,待转销项税额增加。
少数股东权益金额4,279,888.17元,相比上年年末增加36.96%,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控股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及业务拓展所致。
年初至报告期合并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其他收益金额29,942,320.29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63.4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补助比上年同期增加。
投资收益金额832,429.42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4.0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联营企业业绩比上年同期增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金额682,426.81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89.5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持有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金额10,716,663.69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4.98%,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增加等原因共同影响。
营业外收入金额1,150,083.95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712.65%,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非经营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
营业外支出金额508,541.63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221.41%,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的非经营性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利润总额金额11,358,206.01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7.64%,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净利润金额11,353,388.94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7.56%,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523,421.63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48.74%,主要原因: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年初至报告期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43,065,236.48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8.8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的补助比上年同期增加。
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1,983,603.42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45.27%,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支付的相关税费比上年同期增加。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13,934,374.32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0.7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金额13,934,374.32元,相比上年同期减少30.7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金额-13,934,254.32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0.7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金额1,500,000.00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0%,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的合资公司投资款。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金额-23,128,006.89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34.34%,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偿还到期银行借款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等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R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公告编号(JS-2026-046)。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选举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潘隆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葡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师红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潘隆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葡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师红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R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隆应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05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4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0人,代表股份6,049,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2.566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拟任董事候选人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4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60098-0003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9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隆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05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9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49,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1%。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3,51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5,64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474%。
根据表决结果,潘隆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5,5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455%。
根据表决结果,张晓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69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82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38%。
根据表决结果,李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4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62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05%。
根据表决结果,施振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4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62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05%。
根据表决结果,林煜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范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4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62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06%。
根据表决结果,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吴锦凤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6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72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23%。
根据表决结果,吴锦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92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55%。
根据表决结果,韩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5,702,79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94,92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355%。
根据表决结果,李良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023,5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159%;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015,7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380%;反对24,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099%;弃权9,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1%。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黄鹤
见证律师:叶兰昌
见证律师:韩海洋
2026年 10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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