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阮伟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邦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邦义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阮伟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邦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邦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阮伟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邦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邦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阮伟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邦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邦义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阮伟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邦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邦义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9月
编制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阮伟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邦义 会计机构负责人:卢邦义
(三)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6-03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及担保额度调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10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染化、浙江捷盛、杭州龙山、浙江德司达和绍兴金冠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四份《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染化、浙江捷盛、杭州龙山、浙江德司达和绍兴金冠申请综合授信等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9日、2026年5月8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1日、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浙江安诺、浙江染化、浙江捷盛、杭州龙山、浙江德司达和绍兴金冠提供的担保均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10月28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四) 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在实际发生融资类担保时,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含新设立、收购的控股子公司)使用。
公司在2026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安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中调剂5,000万元人民币至浙江德司达。调剂后公司对被担保人的担保额度及担保余额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建设银行为浙江鸿盛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等与浙江鸿盛在2026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本保证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6亿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建设银行为浙江安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等与浙江安诺在2026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本保证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8亿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三)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建设银行为浙江染化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等与浙江染化在2026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本保证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4亿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四)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建设银行为浙江捷盛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等与浙江捷盛在2026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本保证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亿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
(五)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6年10月22日至2029年10月22日期间,在人民币最高余额内,债务人杭州龙山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2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6年10月22日至2029年10月22日期间,在人民币最高余额内,债务人浙江德司达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3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其他事项:由(20502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3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编号为(20502000)浙商银国证字(2026)第03507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8566万元及其他费用,(20502000)浙商银国证字(2026)第03508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3732万元及其他费用,(20502000)浙商银承字(2026)第02929号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2877.3万元及其他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6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期间,债务人杭州龙山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1.1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6年10月29日至2029年10月28日期间,债务人绍兴金冠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2.2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九)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编号为SXSYZHSX20260041《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浙江鸿盛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亿元整。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2026年10月29日至2028年4月28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浙江鸿盛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杭州龙山和浙江德司达虽出现亏损,但目前经营一切正常,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0月28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942,781.60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8.86%。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中涉及外币的按2026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6-030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26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6日下午 15:00—16:30
2、会议召开网址:公司网站(http://www.longsheng.com)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交流
4、投资者可在2026年11月6日15:00前通过公司“互动平台”上先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已于2026年10月31日披露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战略、投资等方面情况,公司决定通过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2026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6日下午 15:00—16:30。
三、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董事兼财务总监卢邦义,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建芳,独立董事赵刚。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在2026年11月6日15:00前通过公司“互动平台”上先提出所关注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以在2026年11月6日下午15:00—16:30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longsheng.com)“投资者关系”-“投资交流”-“互动平台”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李霞萍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联系传真:0575-82041589
联系邮箱:stock@lonsen.com
六、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自2026年11月6日下午15:00起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longsheng.com)“投资者关系”—“投资交流”—“互动平台”浏览业绩说明会的相关记录。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6-02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现将2026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上述产品销量包含了部分外购成品再销售的量。
二、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产品价格(不含增值税)波动情况
(二)主要原料价格(不含增值税)波动情况
注:价格断档现象为该原料在该季度未采购,故无数据采集。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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