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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10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10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4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4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陈海强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通过《浙商银行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 通过《浙商银行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公司官网披露的《浙商银行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三、 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 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郑新刚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郑新刚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 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 通过《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 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八、 通过《关于本行对吉利美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九、 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兴通讯集团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 通过《关于〈浙商银行数据治理常态化推进落实工作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 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数据治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3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10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 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4.66亿元,其中一般授信额度120.36亿元、专项授信额度31.3亿元、(次)低风险授信额度3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3亿元;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1亿元;给予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2亿元港币,孰低);给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2亿元;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

  (二) 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0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7亿元。

  (三) 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69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给予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0.63亿港元(或等值货币);给予太平金和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

  (四) 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99亿元,其中本次18户受信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5.2亿元,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8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7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1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7亿元;给予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金柯桥鉴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力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天天养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

  (五) 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其一般授信额度160亿元;给予其专项授信额度40亿元。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二) 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持有本公司5.88%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董事郑新刚,属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董事应宇翔,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太平金和投资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四)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浙商银行1.43%和2.14%股份,合计持股比例3.57%,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鉴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力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天天养殖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五)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 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方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恒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纳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累计授信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6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郑新刚、应宇翔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A股股票代码:6019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1.3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 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 本公司董事长陈海强、行长吕临华、主管财务负责人景峰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张简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2.2资本充足率情况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查阅本行网站(www.czbank.com)。

  2.3杠杆率情况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4流动性覆盖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 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5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6年9月30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6股东情况

  2.6.1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 (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2026年10月27日,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解除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508,069,283股,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494,655,630股。详见本公司2026年10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发布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3. 据本公司所知,截至报告期末,表中股东均未涉及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

  4.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批复,2026年7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本行165,016,501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至浙江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杭州滨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该部分股份占本行总股本0.60%。

  2.6.2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存续的优先股。

  3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7,035.5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224.58亿元,增长6.39%。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20,150.2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23.18亿元,增长4.80%。负债总额34,598.3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60.74亿元,增长5.68%。其中:吸收存款21,919.6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85.01亿元,增长7.27%。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90.00亿元,同比增加0.69亿元,增长0.14%。其中:利息净收入334.22亿元,同比减少10.16亿元,下降2.95%,净利息收益率为1.55%,同比下降0.12个百分点;非利息净收入155.78亿元,同比增加10.85亿元,增长7.49%。成本收入比28.43%,同比上升1.99个百分点。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17.80亿元,同比增加1.12亿元,增长0.96%。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272.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52亿元;不良贷款率1.36%,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155.96%,比上年末上升0.59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12%,比上年末上升0.01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83%,比上年末上升0.7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0.90%,比上年末上升1.30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38%,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4重要事项

  4.1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5附录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6年10月30日

  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续)

  2026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续)

  2026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续)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续)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6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吕临华

  董事长行长

  景峰张简(公司盖章)

  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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