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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30日(星期五)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沱河路517号。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 现场会议主持人:于晓霞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股份数112,249,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7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代表股份数111,969,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数28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股份数28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数28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8、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8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64,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979%;反对64,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8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8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64,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983%;反对64,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81%;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6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4%;反对18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15%;反对18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50%;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孝伟、席彤彤

  3、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76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

  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0股。同时,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未满足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67,2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109,200股。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5)。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5)。

  综上,公司本次累计应回购注销134,4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87,776,479股减少为187,642,079股,公司注册资本187,776,479元减少为187,642,079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事宜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沱河路517号 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6年10月31日-2026年12月14日 工作日 9:00-17:00

  3、联系人:陈陈

  4、联系电话:0551-64282862

  5、电子邮箱:securities@jlhoe.com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75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00股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17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9.61万股的1.30%。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授予价格为11.18元/股,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能够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2025年7月15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17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9.61万股的1.30%。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授予价格为11.18元/股,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9月3日为授予日,以11.1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1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5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新增股份)》,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5年9月26日。

  7、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回购股份)》,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为2025年9月26日。

  8、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截至2026年4月14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9、2026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共计21名,其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8,800股。解除限售期内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对应限制性股票109,200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0股。同时,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未满足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67,2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109,200股。

  11、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34,226,0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10月24日实施完毕。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34,126,0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7日实施完毕。

  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87,776,4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9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公式: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调整公式: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1.18元/股,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11元/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38元/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09元/股。

  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11.18-0.11-0.38)/(1+0.4)-0.09=7.5457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资金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5,200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考虑其他事项,公司总股本将由187,776,479股减少为187,751,279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表“本次变动前”所列股本数量的统计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2日,本次股本结构的具体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3723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黄孝伟、杨帆(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7月15日,公司在公示栏公示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间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等相关议案。

  (四)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六)2025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八)2026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共计21名,其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8,800股。解除限售期内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对应限制性股票109,200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九)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2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34,226,0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10月24日实施完毕。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34,126,0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17日实施完毕。

  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87,776,4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9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公式: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调整公式: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11.18元/股,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11元/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38元/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额为0.09元/股。

  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11.18-0.11-0.38)/(1+0.4)-0.09=7.5457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0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黄 孝 伟

  杨    帆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黄孝伟、席彤彤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晓霞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9人,共代表公司股份112,249,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7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11,969,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93%,均为2026年10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50人,代表公司股份28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18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64,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979%;反对64,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8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1%。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18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反对64,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12,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983%;反对64,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81%;弃权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6%。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06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4%;反对18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9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15%;反对183,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50%;弃权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6%。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 孝 伟_____________

  席 彤 彤_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74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0月26日以专人送出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其中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陈迎、独立董事陈高才、乔祥国、程永文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于晓霞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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