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ST英飞 公告编号:2026-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仁用”)、深圳英飞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软件”)、深圳英飞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能”)、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智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英飞拓仁用、英飞拓软件、英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向北京银行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律师费及实现债权本息和担保权益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调查取证等),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关于北京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04民初16350号、(2026)粤0304民初16367号)、《执行通知书》((2026)粤0304执23238号、(2026)粤0304执23241号),法院于2026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北京银行于2026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2026-059)。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北京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6)粤0304执23238号之一、(2026)粤0304执23241号之一)。执行中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日作出(2026)粤03破申659号决定书,决定对英飞拓启动预重整程序。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已经受理破产预重整,本案暂无法继续推进财产处分等执行措施,需根据预重整程序之进展及结果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福田区人民法院(2026)粤0304执23238号/(2026)粤0304执23241号案件的执行。
(二)北京银行与英飞拓仁用、英飞拓软件、英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英飞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及子公司英飞拓仁用、英飞拓软件、英飞拓智能、英飞拓智园于近日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粤0304民初16363号),判决如下:
1.被告英飞拓仁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61.75元、罚息216,562.5元及复利(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5.775%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25年9月8日起,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英飞拓软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34.44元、罚息151,593.76元及复利(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5.775%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25年9月8日起,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英飞拓智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9,953,490.02元,并支付罚息215,551.7元(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5.775%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4.被告英飞拓智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7,829元、罚息216,562.51元及复利(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5.775%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25年9月8日起,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5.被告英飞拓仁用、被告英飞拓软件、被告英飞拓智能、被告英飞拓智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银行支付律师费11,842元;
6.被告英飞拓对被告英飞拓仁用、被告英飞拓软件、被告英飞拓智能、被告英飞拓智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驳回原告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95.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英飞拓仁用、被告英飞拓软件、被告英飞拓智能、被告英飞拓智园各自负担,被告英飞拓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后续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6)粤0304执23238号之一、(2026)粤0304执23241号之一)
2.《民事判决书》((2026)粤0304民初16363号)。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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