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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 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5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上述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6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1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6年11月4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时限的要求。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治家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而开展,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0.00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5)。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提请公司于2026年11月23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65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股份金额: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0.00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发函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6、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6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根据《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50.00元/股(含)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12.73万股,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50.00元/股(含)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9.09万股,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796,216,011.6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40,759,732.65元,按照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7,000万元测算,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46%、2.46%,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刘健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自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9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496,9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厦门市同聚同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自身资金需求,自2026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上述减持计划已经完成,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5%以上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上述股东减持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发函问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保证本次回购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需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四)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六)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6-066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1月2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11月23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1月23日

  至2026年1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6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请持有关证明于2026年11月19日-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到公司科姆龙科技园12楼会议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

  3、公司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6年11月20日16: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办理登记手续而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现场接待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本条规定的参会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十二楼公司会议室

  邮编:518110

  电话:0755-29528181

  联系人:沈航达

  邮箱地址:ir@jptoe.com

  (二)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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