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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济民健康

  股票代码:603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双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新宅村

  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李仙玉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 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张雪琴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 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李慧慧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李丽莎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通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39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田云飞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通信地址: 浙江省台州黄岩北院路8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别涌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通信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39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双鸽集团有限公司

  2、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双鸽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玉家族持有梓铭贸易100%的股权,张雪琴、李慧慧、李丽莎、田云飞、别涌为李仙玉家族成员,属于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双鸽集团、张雪琴通过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引入认可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人,可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同时也可满足转让方的资金需求。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在未来十二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已拥有济民健康权益之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增加或继续减少济民健康权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双鸽集团、张雪琴与金科启创新签订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科启创新转让其所持有的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合计26,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科启创新直接持有公司26,2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8,116,6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1.5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1,856,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4%,持股比例减少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交易情况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雪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泸州市金科启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26,260,000股股份,占济民健康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为6.08元/股,转让对价159,660,800元人民币。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股人民币6.08元,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9,660,800元。

  (2)定价依据: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5年修订)》及市场惯例,按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6.75 元9折价格为6.08 元,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6.08元。

  (3)支付方式:第一笔:转让总价款的20%,于上市公司依法公告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金额人民币31,932,160元,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19,772,16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12,160,000元;

  第二笔:转让总价款的20%,于上交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金额人民币31,932,160,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19,772,16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12,160,000元;

  第一笔、第二笔款项按期支付至转让方名下的双方共管账户,视为受让方完成付款义务。在转让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解除共管措施。如因受让方故意原因导致未按约解除共管,自未按期解除共管之日起视为受让方未如期付款,按股份转让协议9.3条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三笔:转让总价款剩余60%全部尾款,于中登公司办妥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登记手续且转让方二提供就本次交易的完税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金额人民币95,796,480元,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  59,316,48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36,480,000元。

  3、标的股份的交割及锁定期限

  3.1交割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且各方已签署了为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

  (2)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了40%款项;

  (3)转让方已履行了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必要的第三方批准或许可;

  (5)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仍然真实、准确、完整。

  3.2上交所合规确认:在受让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支付完成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交易双方应于具备申请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5年修订)》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的办理材料。如上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3.3过户登记:在受让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支付完成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且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3.4双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

  3.5 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按其受让的标的股份比例享有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6 受让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确认并承诺,自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即交割日)起,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标的股份将自愿设定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

  3.7锁定期的限制内容

  受让方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质押、出借等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全部标的股份。

  锁定期内受让方可正常行使分红、投票股东权利,不得处置标的股份。

  4过渡期安排

  4.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确保标的股份不发生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4.2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属发生变化的协议或文件。

  4.3 过渡期内,各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各方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4.4 若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4.5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能够合理控制的范围内保证并促使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发生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

  5、税费承担

  5.1因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自承担。

  5.2 如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方式。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

  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3 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

  金额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签署并提交全部股份返还过户文件,并配合转让方办理返还过户;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另行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已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受让方应付违约金,剩余部分应在受让方签署全部股份返回过户文件3日内返还受让方,如未返还,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已支付款项不足覆盖违约金的,不足部分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6.4 如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交割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

  价款总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另行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因转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转让方应在受让方解除通知送达后3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如未返还,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受让方有权继续向转让方方追偿。

  6.5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

  约方还须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6.6 转让方在此确认并承诺,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向受让方

  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信息,以及在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变更或补充,双方协商

  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7.2如出现股份转让协议10.2条所列情形,本协议可经一方书面通知对方

  而解除。

  7.3 本协议解除后,转让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

  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额退回给受让方。未能按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7.4 本协议其他条款对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8.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191,856,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6.54%。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139,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49%。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双鸽集团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0,440,900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且不存在应当依法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与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济民健康董事办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仙玉(签字)                       张雪琴(签字)

  李慧慧(签字)                       田云飞(签字)

  李丽莎(签字)                       别  涌(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日期:2026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仙玉(签字)                       张雪琴(签字)

  李慧慧(签字)                       田云飞(签字)

  李丽莎(签字)                       别  涌(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5日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济民健康

  股票代码:6032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泸州市金科启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市府路13号1幢5层57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简介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金科启创新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11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双鸽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雪琴与金科启创新签订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科启创新转让其所持有的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合计26,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科启创新直接持有公司26,2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是指本次股份转让后、占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主体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如有)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交易情况

  双鸽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雪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泸州市金科启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济民健康无限售流通股26,260,000股股份,占济民健康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为6.08元/股,转让对价159,660,800元人民币。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每股人民币6.08元,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9,660,800元。

  (2)定价依据: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5年修订)》及市场惯例,按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6.75 元9折价格为6.08 元,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6.08元。

  (3)支付方式:第一笔:转让总价款的20%,于上市公司依法公告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金额人民币31,932,160元,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19,772,16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12,160,000元;

  第二笔:转让总价款的20%,于上交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付清,金额人民币31,932,160,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19,772,16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12,160,000元;

  第一笔、第二笔款项按期支付至转让方名下的双方共管账户,视为受让方完成付款义务。在转让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后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解除共管措施。如因受让方故意原因导致未按约解除共管,自未按期解除共管之日起视为受让方未如期付款,按股份转让协议9.3条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三笔:转让总价款剩余60%全部尾款,于中登公司办妥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登记手续且转让方二提供就本次交易的完税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金额人民币95,796,480元,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  59,316,48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36,480,000元。

  3、标的股份的交割及锁定期限

  3.1交割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且各方已签署了为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

  (2)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了40%款项;

  (3)转让方已履行了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必要的第三方批准或许可;

  (5)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仍然真实、准确、完整。

  3.2上交所合规确认:在受让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支付完成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交易双方应于具备申请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5年修订)》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的办理材料。如上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3.3过户登记:在受让方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支付完成第二笔股份转让款且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3.4双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

  3.5 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按其受让的标的股份比例享有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6 受让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确认并承诺,自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即交割日)起,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标的股份将自愿设定 十二个月的锁定期。

  3.7锁定期的限制内容

  受让方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质押、出借等任何方式减持本次受让全部标的股份。

  锁定期内受让方可正常行使分红、投票股东权利,不得处置标的股份。

  4过渡期安排

  4.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确保标的股份不发生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4.2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属发生变化的协议或文件。

  4.3 过渡期内,各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各方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4.4 若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4.5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在能够合理控制的范围内保证并促使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发生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

  5、税费承担

  5.1因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自承担。

  5.2 如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方式。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

  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3 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

  金额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签署并提交全部股份返还过户文件,并配合转让方办理返还过户;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另行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已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受让方应付违约金,剩余部分应在受让方签署全部股份返回过户文件3日内返还受让方,如未返还,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已支付款项不足覆盖违约金的,不足部分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6.4 如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交割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

  价款总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另行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因转让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转让方应在受让方解除通知送达后3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全部价款,如未返还,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受让方有权继续向转让方追偿。

  6.5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

  约方还须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6.6 转让方在此确认并承诺,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向受让方

  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信息,以及在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变更或补充,双方协商

  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7.2如出现股份转让协议10.2条所列情形,本协议可经一方书面通知对方

  而解除。

  7.3 本协议解除后,转让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

  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额退回给受让方。未能按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7.4 本协议其他条款对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8.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

  受让方金科启创新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的限制情况

  于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的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泸州市金科启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日期:2026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泸州市金科启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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