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81 证券简称:皇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冠新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2081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6,304,76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98元,共计募集资金956,054,960.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422,477.72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10月23日将上述募集资金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10月23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518Z01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多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公司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同意授权管理层和(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专户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开立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文件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公司开立了专户,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6年11月4日,相关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浙江皇冠”系皇冠新材全资子公司浙江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皇冠”系皇冠新材全资子公司广东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皇冠”系皇冠新材全资子公司江苏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隶属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7:专户余额为0元,主要系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在取得相应的审批或授权后,将相应募集资金由原专户划转至该新专户;
注8: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36,288,910.48元,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6745005311,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 7903.008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和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东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484601000015003403380,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19980.06万元;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484601000015003403456,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万元。甲方1专户仅用于收取募集资金并拨付至甲方1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的专户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所开设的专户,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皇冠功能性复合材料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苏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999012366110006,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12064.71万元;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512910139010008 ,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1专户仅用于收取募集资金并拨付至甲方1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的专户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所开设的专户,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华东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江苏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8110901014002106068 ,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15487.40万元;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8110901013102106082 ,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1专户仅用于收取募集资金并拨付至甲方1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的专户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所开设的专户,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江苏皇冠半导体用功能性复合材料等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634045005251,截至 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22779.39万元;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666545005539,截至 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万元。甲方1专户仅用于收取募集资金并拨付至甲方1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的专户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所开设的专户,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 浙江皇冠光学膜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六)《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东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广东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3”,与“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44050178150100003533,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11556.57万元;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44050178150100003534,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44050178150100003535,截至2026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1专户仅用于收取募集资金并拨付至甲方1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的专户或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所开设的专户,甲方2、甲方3专户仅用于甲方华南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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