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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ST京机    公告编号:2026-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3)。

  2026年1月16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年11月6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2、23、24、26、2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住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

  李健,男,1981年7月出生,时任京山轻机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涛,女,1973年4月出生,时任京山轻机副总经理。

  罗贤旭,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京山轻机董事。

  周世荣,男,1969年3月出生,时任京山轻机董事、高级副总裁。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京山轻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京山轻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京山轻机于2015年至2018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股权,自2018年2月开始持有慧大成51%股权,2018年京山轻机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8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5,81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960.10万元,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导致京山轻机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4,670.46 万元,占京山轻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49%。京山轻机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6月22日,京山轻机披露《京山轻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引用了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

  2022年1月29日,京山轻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京山轻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健作为京山轻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京山轻机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慧大成的管控,签字保证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健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曾涛作为京山轻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对京山轻机及其子公司慧大成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未加强对慧大成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签字保证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曾涛是京山轻机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世荣作为京山轻机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知悉慧大成涉嫌财务造假,未审慎关注慧大成涉嫌造假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签字保证《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周世荣是京山轻机《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罗贤旭作为京山轻机时任董事,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知悉慧大成涉嫌财务造假,未审慎关注慧大成涉嫌造假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签字保证《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罗贤旭是京山轻机《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对李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对曾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对周世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罗贤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2026-03)。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次会计差错调整是公司发现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进展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的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2-06)。申请撤销本次其他风险警示还需满足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2、23、24、26、27号)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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