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华尚纬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元
本报告签署日期:2026年11月0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广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元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导致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1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元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截至2026年11月5日,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表决权委托期间,李广元因股份减持合计减少所持公司股份95,930,400股;此外,公司于2021年12月、2026年8月先后完成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由516,765,682股增至745,161,457股,李广元未参与上述发行认购,其所持股份数量未因发行发生变化。经上述减持及两次发行被动稀释后,其持股比例由28.17%下降至6.66%。
本次权益变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元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相应股份表决权被动恢复由委托方自行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减少。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广胜与李广元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李广元
乙方(受托方):李广胜
1.委托数量
甲方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8.17%)。
2.委托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
3.委托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名及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其他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按照自主意愿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4.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委托给乙方。
5.乙方代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6.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7.协议自甲乙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签字之日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股份49,620,1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66%,其中李广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8,000,000股处于质押且被司法冻结状态,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10%。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入福华尚纬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福华尚纬的股份情况如下:
2026年8月18日,公司披露《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及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8月17日期间,李广元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215,200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0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胜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06日
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华尚纬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胜
本报告签署日期:2026年11月0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广元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导致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增加,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1年11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截至2026年11月5日,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表决权委托期间,李广元因股份减持合计减少所持公司股份95,930,400股;此外,公司于2021年12月、2026年8月先后完成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由516,765,682股增至745,161,457股,李广元未参与上述发行认购,其所持股份数量未因发行发生变化。经上述减持及两次发行被动稀释后,其持股比例由28.17%下降至6.66%。
本次权益变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相应股份表决权被动恢复由委托方自行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增加。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广胜与李广元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李广元
乙方(受托方):李广胜
1.委托数量
甲方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8.17%)。
2.委托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
3.委托范围
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名及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其他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按照自主意愿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4.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委托给乙方。
5.乙方代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6.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7.协议自甲乙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签字之日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股份49,620,1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66%,其中李广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8,000,000股处于质押且被司法冻结状态,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10%。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入福华尚纬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福华尚纬的股份情况如下:
2026年8月18日,公司披露《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及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8月17日期间,李广元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215,200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0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签署日期:2026年11月06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福华尚纬 公告编号:临2026-086
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广元与李广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相应股份表决权被动恢复由委托方自行行使。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5日,公司股东李广元与李广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委托期间,李广元因股份减持合计减少所持公司股份95,930,400股;此外,公司于2021年12月、2026年8月先后完成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由516,765,682股增至745,161,457股,李广元未参与上述发行认购,其所持股份数量未因发行发生变化。经上述减持及两次发行被动稀释后,其持股比例由28.17%下降至6.66%。
截至2026年11月5日,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相应股份表决权被动恢复由委托方自行行使,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李广元、李广胜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续安排出具的书面通知或其他说明文件。
特此公告。
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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