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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9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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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7-07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7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原<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王进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3%)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独立董事罗建钢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7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15:00至2017年7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9,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5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5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此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鹏飞、李柳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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