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9-023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31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王兰凤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3,220,834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32,789,385股的48.78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7,787,934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2,900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王兰凤、赵琨、王强、张小玉、闵文军、沈谦、徐中、张姝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侯福宁、叶建芳、刘晓春、范从来、兰奇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新任董事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时间从获得核准之日起计算,连选连任董事的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鉴此,金海腾、彭小军及张旭阳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为止。
(二)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孟卫元、何胜旗、韩燕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选举葛明、陈志、张广鸿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七)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
2.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债券期限
5.债券利率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限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2.赎回条款
13.回售条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8.担保事项
1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十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十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四)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其中第(一)、(二)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以上第(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以下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陈凯、林晓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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