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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 58 人调整为 57 人

  授予权益数量:由 135.50 万股调整为 134.50 万股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2019年12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3、2019年12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52)。

  4、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计划参与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8人调整为5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35.50万股调整为134.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激励对象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计划参与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8人调整为5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35.50万股调整为134.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永新光学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永新光学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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