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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诉讼的主债权已转让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21,434,349.88元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16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已将扣除保证金后的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于后期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0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4”和“临2019-096”号公告。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

  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闽0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该法律文书所涉及诉讼案件为上述应收账款事项,现将相关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桥联”)支付拖欠货款21,434,349.88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孔得凤、高升对长春桥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4月25日,厦门中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50”号公告。

  2018年9月29日,厦门中院就公司与长春桥联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1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74”号公告。

  2019年3月18日,因长春桥联、孔得凤、高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向厦门中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如下:强制长春桥联立即支付货款21,434,349.88元及资金占用费;强制孔得凤、高升对长春桥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强制长春桥联、孔得凤、高升立即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厦门中院同日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闽02执3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1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厦门中院在执行上述执行裁定过程中,收到案外人对孔得凤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吴中北国之春两处房产执行提出异议。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案外人执行异议提交的申请书、证据材料及厦门中院出具的(2019)闽0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孔得凤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吴中北国之春两处房产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主债权已转让,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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