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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安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24日、3月29日、4月18日、5月7日、6月15日、8月3日、9月19日、9月26日、11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7)、《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97、2019-122、2019-155)、《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1、2019-236、2019-238)、《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3697号案件<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7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南安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南安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德化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3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69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9、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三日

  附表:

  3(2019)闽0526民初781号付明东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2019年7月9日8时30分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    (暂算至2018年12月25日,共计人民币210,633.00元)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7,821.00元(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天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的逾期利息727.00元;

  4、请求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85.00元;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对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付明东支付认购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付明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00元,由付明东负担44.00元,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4,4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19)闽0526民初788号陆建兴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冠福股份2019年5月28日9时30分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一法庭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金3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息11,342.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7.50%【计算至2018年9月16日,计算公式为300,000.00*7.50%/365*184=11,342.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7,805.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50%【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算公式为311,342.00*7.50%/365*122=7,805.00元】;

  上述金额合计:319,147.00元。

  4、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陆建兴支付认购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陆建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8.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2019)闽0526民初789号徐小兰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冠福股份2019年5月28日10时00分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二法庭    1、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归还原告本金3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息27,000.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9.00%【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计算公式为300,000.00*9.00%/365*365=27,000.00元】;

  上述金额合计:327,000.00元。

  3、判令原告对冠福股份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冠福股份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奚民士支付认购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奚民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4.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2019)闽0526民初854号刘大胜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2019年7月3日15时30分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    (暂算至2018年12月25日,共计人民币635,530.00元)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25.105.00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天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为4,093.00元;

  4、请求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332.00元;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对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刘大胜支付认购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刘大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6.00元,由刘大胜负担101.00元,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10,05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2019)闽0526民初1458号胡毅劼同孚实业、冠福股份2019年7月17日10时00分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二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600.00元;

  3、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胡毅劼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8,600.00元;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2019)闽0526民初3697号苏忠辉同孚实业、冠福股份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德化法院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    1、判令同孚实业返还苏忠辉认购协议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苏忠辉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的约定年利率8.60%计金额8,60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向苏忠辉支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8.60%支付违约损赔金,至10月28日止计金额4,30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苏忠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同孚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苏忠辉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6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4、驳回苏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00元,减半收取计1,279.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2019)闽0583民初3053号王千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2019年5月21日8时30分南安法院第三法庭    (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共计人民币1,186,014.21元)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146,025.21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24,286.00元(自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

  3、请求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46,025.2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按天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的逾期利息4,003.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1,7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项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华夏文冠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项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被告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千山支付认购金人民币1,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

  2、被告冠福股份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冠福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孚实业追偿;

  3、驳回原告王千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74.00元,由原告王千山负担119.00元,被告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15,355.00元;被告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千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2019)闽0583民初3054号王千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2019年5月21日9时30分南安法院第三法庭    (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共计人民币1,430,645.04元)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同孚实业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374,086.0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利息29,439.32元(自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

  3、请求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74,086.0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按天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的逾期利息13,119.69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4,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项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华夏文冠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上述第1项至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被告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千山支付认购金人民币1,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1,800.00元认购金在认购期内的利息74,086.03;2.以1,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30%计算);

  2、被告冠福股份对被告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冠福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孚实业追偿;

  3、驳回原告王千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76.00元,由原告王千山负担213.00元,被告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17,463.00元;被告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千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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