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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唐国庆   张红   陈国尧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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