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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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