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0-0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971,证券简称:*ST高升)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规定的幅度,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次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董事会关注、征询、自查并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暂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不存在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经进一步核实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主要风险提示

  1、2019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韦振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韦振宇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合计罚款九十万元。三、对李耀、张一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孙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号)。

  2、截至目前,公司的违规担保事项处理进展如下:一是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9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的编号为(2018)业务字第001号的《借款合同》无需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也无须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根据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4号),对于因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公司与实控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周守宾签订《借款合同》的该笔款项,实控人已经归还滑县法院,公司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银行账户已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退还的扣划资金,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0526执1328号结案通知书。除此之外,其他的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目前,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进展如下:一是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结果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3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粤民辖终319号《民事裁定书》的终审裁定结果,驳回高升控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撤销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831号原审裁定第二项即“驳回北京高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驳回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号),根据汉江中院和仙桃法院出具的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对于仙桃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上诉已撤回,原告于平、翁远、许磊对公司相关诉讼已被撤回,本次诉讼裁定结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二)经进一步自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