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5 证券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0-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69号)核准,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发行,发行数量为27,574,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57,4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16,980,000.00元(含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2,740,42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9年12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验资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会验字〔2019〕854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验资专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股份”)和淮矿股份全资子公司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鑫科技”)。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淮矿股份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淮矿股份、碳鑫科技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9年1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所辖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7425000001300001025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智能化采煤工作面设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已在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所辖网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624679751000020。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光行、袁大钧或者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1.丙方已在丁方所辖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账号为34050164860800000963。该专户仅用于丙方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对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光行、袁大钧或者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戊方。
6.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戊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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