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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中对应的人民币35,9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0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36,792.4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3,963,207.55元。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82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12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象山县贤庠镇临港产业区(A区)新乐西首大中庄区块,利用拟自建总建筑面积60,257.82m2的厂房,购置精密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等,建设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2万吨的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能力,初步实现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的全工序自主可控,快速响应客户“一站式”交付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为公司自身,公司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本项目对应的人民币35,9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本项目对应的人民币35,900.00万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实施“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监事审核意见;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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