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由于部分国产设备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以及进口设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为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公司将先行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或信用证兑付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90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36,792.45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3,963,207.55元。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82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12万吨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象山县贤庠镇临港产业区(A区)新乐西首大中庄区块,利用拟自建总建筑面积60,257.82m2的厂房,购置精密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等,建设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2万吨的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精加工能力,初步实现大型海上风电关键部件的全工序自主可控,快速响应客户“一站式”交付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操作流程
公司为降低采购成本,国内采购的结算方式一般为承兑汇票、现金等方式,国外采购的结算方式一般为信用证方式,力求逐步采购价格趋同。公司拟在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先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周期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采购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填制内部用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付款审批表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或信用证兑付后,由公司一般账户自有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先行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背书部分银承兑汇票按票据到期日计算)或信用证兑付款项,经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及置换情况汇总表,抄送保荐机构。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监事审核意见;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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